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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延长试用期 违法

2000-04-26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振波 张海涛 我有话说

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5个月。张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,工作成绩也比较出色,但试用期满后经考试成绩不合格。公司又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,并决定对张某进行培训,延长试用期不按原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。张某认为试用期满后,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,将其转为正式合同工,按合同约定给予自己应享受的有关待遇,但公司不同意,对此双方各执一词,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,张某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。

根据《劳动法》第21条的规定:“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”本案双方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,符合法定期限,应受法律保护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,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,否则即构成违法。而且企业对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,这是企业的自主选择权,但是不得附加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。

本案中,企业对工作成绩不错、考试成绩不佳的张某,可有二种选择,要么转为正式合同工,要么与他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既不转正又不解除合同,而是延长试用期,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
从企业的初衷看,出发点可能是好的,但却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不受法律保护之列。

最后,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整,企业同意取消对张某延长试用期的规定,并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,补发了延长试用期间少发给张某的工资,将张某转为正式合同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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